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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和挪用資金糾紛案件的關系是怎樣的?詳細閱讀
與其他方面案件相比,貪污案件、利用影響力進行財務詐騙罪和挪用資金糾紛案件往往涉及到經濟犯罪人員較多或復雜,辦案人員不易把握重點,因此必須準確把握這幾個類案件之間相互關系、相互影響。下面,我們就針對這個問題來展開闡述。 貪污案件、利用影響力進行財務詐騙罪和挪用資金糾紛案件的共同關系。 在我國刑法中,這三類犯罪主體大多為國家工作人員,在法律規定的犯罪中占據一定主導地位;而在其他方面的犯罪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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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主觀惡性程度該怎樣判定?詳細閱讀
就直接詐騙犯罪而言,即使行為人采取了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的心態,其心理狀態也是由行為人所處的主觀惡性程度決定的。下面,我們就針對這個問題來展開闡述。 由于直接詐騙行為人通常是直接實施上述詐騙方法、且行為人并不知道其行為會造成什么后果等原因造成被害人被害的。所以在判斷該罪行是屬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致人死亡還是其他嚴重罪行時應當綜合考慮行為人的心理狀態。 但是對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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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人詐騙時既遂的標準是怎樣的?詳細閱讀
犯罪行為是否完成,是評價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關鍵所在。在司法實踐中,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之后能否進行犯罪既遂的認定往往成為司法實踐中的難點問題。下面,我們就針對這個問題來展開闡述。 這主要表現為行為人犯罪以后能否及時地進行經濟賠償或者追繳已得財物。這就要求司法機關應當結合行為人實際揮霍的贓款、贓物的數量和經濟損失情況、行為人的主觀惡性等因素,綜合分析判斷行為人是否達到了詐騙既遂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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騙得財物后又反悔不還的話就屬于犯罪未遂嗎?詳細閱讀
“詐騙說”的司法解釋中規定的詐騙行為,只限于直接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名義、金融憑證等非法手段行騙的行為。“詐騙說”具有明顯的立法本意和立法傾向,如果行為人利用了詐騙方法虛構事實甚至隱瞞真相并騙得財物后又反悔不還的話就屬于犯罪未遂。下面,我們就針對這個問題來展開闡述。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只是在進行詐騙活動時才使用虛構事實和隱瞞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被害人財物就屬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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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數額方面是怎樣規定的?詳細閱讀
詐騙數額的大小是間接詐騙罪成立的基本條件,因此,在數額方面,必須結合行為人主觀上是不是非法占有目的、是否具有隱瞞真相所造成的損失等情況綜合判斷。下面,我們就針對這個問題來展開闡述。 在主觀方面,應以詐騙分子具有詐騙財產的故意為前提;在客觀方面,必須是采取了詐騙方法、手段、過程、數額、后果等。而在非法占有目的方面,則主要包括欺騙他人財物、非法占有他人財物以及拒不歸還詐騙的財物。 對于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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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犯罪目的有哪些要求?詳細閱讀
從行為人的行為來看,在一般情況下,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的,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就詐騙行為而言,其本質是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詐騙公私財物的違法犯罪行為。下面,我們就針對這個問題來展開闡述。 因此,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特殊的,其犯罪行為是必須以詐騙為目的的。但是為了保護被害人的合法權益和保護犯罪分子的犯罪所得返還財產的原則需要限制犯罪分子的行為能力。在刑事訴訟實踐中常見于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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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罪的辯護手段都有哪些?詳細閱讀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詐騙公私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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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合同義務屬于詐騙嗎?詳細閱讀
以合法手段獲取財物而不履行或未完全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能實現被害人債權或者造成損失的,不宜認定為犯罪未遂。下面,我們就針對這個問題來展開闡述。 即構成犯罪未遂后,對該行為是否成立詐騙罪或者數罪并罰,應當根據具體情節進行分析判斷。對于合同犯而言,由于行為人是以合法手段獲取財物而不履行或未完全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不能實現被害人債權或造成損失的,不宜認定為犯罪未遂;即構成犯罪未遂后,對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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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的主客觀構成方面都是怎樣的詳細閱讀
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經濟領域中發生的各類經濟犯罪日益增多,其中職務犯罪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具體表現為經濟領域中的貪污賄賂犯罪和經濟領域中的挪用資金犯罪以及其他職務犯罪。對貪污賄賂犯罪主體分類有何意義?與普通刑事犯罪相比,在經濟領域犯罪主體較為特殊,同時具有受賄罪和挪用資金罪兩個罪名,而在其他職務犯罪中又存在貪污罪和挪用資金罪兩個罪名或一種以上的罪名。 1、在主觀方面,職務犯罪行為人的主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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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與濫用職權罪之間的區別有哪些詳細閱讀
玩忽職守罪是指在日常工作中玩忽職守,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玩忽職守罪是一個概括性的罪名,它所指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該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必須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公共利益得到最大限度的保護。而玩忽職守罪所指的行為包括: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包括法定的、約定的);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包括死亡或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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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中關于情節嚴重、數額較大的界定詳細閱讀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了“情節嚴重”的認定標準。關于“情節嚴重”的界定,理論界和實務界有著不同的觀點。 從犯罪構成來看,該定義主要是考慮到行為人具有不同程度的社會危害性,進而導致刑事責任的輕重。而從量刑來看,此罪名量刑的一個重要依據是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由此可見,此罪的量刑與其在實際的刑罰效果中具有相當大的關聯性。 實踐中存在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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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職務便利謀取私利類犯罪的認定標準詳細閱讀
挪用公款的認定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點:第一,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而其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20萬元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但超過三個月未還;第二,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而其實際用于挪用公款的時間不足一年;第三,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而其實際用于挪用公款的數額超過三個月未還;第四,挪用公款數額特別巨大、尚未歸還或將超過三個月未還。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規定:“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

21.8
億累計挽回客戶損失21.8億元人民幣
1000
余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政府單位的法律顧問
1996
年是中國創辦最早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之一
200
余名律師,各領域均有專家級律師坐鎮
30
萬+累計解決客戶疑難法律問題
70%
律師70%以上律師獲得法律碩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