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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還可以主張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嗎?詳細閱讀
在房產過戶之后和結婚之前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如果房子尚未出售或以銀行貸款為前提必須獲得雙方同意才可繼續履行。 如果結婚之前已經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則在離婚時仍然可以主張該房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不能分割。婚前房產,按照法律規定可以分為婚前和婚后兩種情況。其中一種就是婚房在沒有辦理房產證之前就已經成立,雖然雙方都同意不要房子了,但是需要提供協議才可以繼續履行。 另一種情況,婚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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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其他形式合同而引起的糾紛法院會怎樣解決?詳細閱讀
因合同之外簽訂、履行其他形式合同而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司法行政部門。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變更或者解除,應當通知對方,但可以請求對方提供擔保。有違約行為的一方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條規定體現了當事人違約行為可以得到司法處理。 該條規定明確了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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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雙方訂立合同時對權利義務未作約定的合同怎么處理?詳細閱讀
買賣雙方簽訂合同時,對權利義務未作約定的合同屬于買賣雙方自身糾紛。人民法院受理的當事人請求變更或者解除原合同為民事糾紛的案件,應當由人民法院受理并指定管轄;當事人之間對管轄有爭議的,應當向法院提出;法院可以將案件移送有關的司法行政部門處理。本案是關于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規定,因出賣人逾期交付房屋而發生糾紛的,買受人可以在出賣人逾期交付房屋后請求出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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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合同類型的糾紛法律怎么規定詳細閱讀
主要包括買賣、租賃、借款、擔保、承攬等合同。對于買賣合同,根據我國法律,買賣合同的權利義務關系應當按照公平原則確定,任何一方不得任意擴大其權利義務關系和變動標的物。雙方當事人在訂立買賣合同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擅自改動其內容和性質。 當事人訂立買賣合同時,可以約定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后,即可出賣該標的物;雙方訂立租賃合同時,也可以約定租賃期限及租賃標的物的租金等內容。對于借款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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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在租賃物上設置的抵押,是否可要求抵押權人履行返還義務?詳細閱讀
對于租賃中發生的所有權轉移問題以及租賃物被抵押后無法實現所有權導致出租人損失該如何處理,應當遵循公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進行處理。 1、對于出租人在租賃物上設置的抵押,是否可要求抵押權人履行返還義務? 我國《民法典》第799條規定:“出租人將租賃物抵押給銀行或者其他貸款機構的,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出書面意見;抵押人、抵押權人不同意抵押的,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出抵押登記申請;出租人未提出借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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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律師職責定位的內容差異詳細閱讀
我國《律師法》第十條規定了律師的義務。律師應當具有高尚的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律師執業活動的獨立和公平,規范律師執業行為。執業紀律是律師從事執業活動中必須遵守的一項重要規定。刑事案件涉及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因此律師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同樣需要遵守執業紀律。 刑事案件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法律規定應當適用死刑的案件可以不適用死刑有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被告人被判處無期徒刑后,依法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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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不能正確履行自己職責怎么辦詳細閱讀
在有專門律師代理當事人進行案件訴訟時也沒有及時通知當事人、告知其律師代理權限等。由于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不能正確履行自己職責和義務而使自身利益受損時,首先會導致其辯護的客觀性受到影響以及辯護的結果可能與案件結果不同程度之間存在著差異性甚至是不可逆的后果。 1、不能正確履行刑事辯護義務 刑事辯護主要是指律師運用自己的專業知識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服務。在現實生活中,由于我國法律規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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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面對不能在調查取證時提供有力的證據的難題詳細閱讀
在刑事訴訟中,偵查機關、公訴機關、審判機關之間均存在著取證難、處理難等現象。然而律師作為訴訟參與人,作為一個專業的刑事辯護人員卻不可能只對這些情況進行簡單地了解,不可能僅通過對某一類案件的調查就掌握大量證據線索等情況。 即使律師對一些事實有較高的把握,也不可能完全掌握其所辦理案件所需要的全部證據材料。由于偵查機關在案件事實審查方面存在諸多漏洞與缺陷,使得這些問題很可能成為律師在庭審中發揮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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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沖突詳細閱讀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規定:“辯護人有權就犯罪事實向人民法院提出辯護意見,辯護人有權就法律適用提出咨詢意見……”。這一規定對于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地位和作用進行了明確的規定。在目前的法治環境下,辯護律師的地位和作用受到了限制。 由于我國的法律體系沒有明確規定辯護律師的地位和作用,實踐中容易出現辯護方律師占據主動,而被控方律師占被動的局面。同時一些律師不注重自己的言行舉止都在提醒被控方犯罪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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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院審理案件時律師無法進行充分的質證和辯論活動怎么辦詳細閱讀
由于我國法律對辯護的規定較少而且實踐中也存在著一些不利于律師充分發揮作用的現象(如違法傳喚、非法取證等),因此有必要對上述現象進行規范和改進。 1、在審判階段,律師可以參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并提出意見。 《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三日以內作出判決,在前三日以內作出裁定,但是可以延長三日”。這一規定,是保障辯護律師在審判階段對案件事實開展調查和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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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效果的影響因素及其主要影響因素詳細閱讀
任何一個案件的處理都會有一個最佳的訴訟策略和最大的利益平衡,所以說成功的刑事辯護與成功的刑事訴訟策略是密切相關的。刑事辯護效果的影響因素有很多種,具體的影響因素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嫌疑人、被告人的個人原因,二是律師執業不當。 首先是嫌疑人的個人原因,他的個人成長經歷使其不善于和別人溝通。律師的專業能力與其社會閱歷的限制、工作經驗的不足在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到辯護律師的辯護效果。 其次是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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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人履職技巧及其工作能力、經驗的綜合運用詳細閱讀
辯護人是訴訟參與人,律師在案件處理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如何正確有效地行使辯護權,這是辯護律師面臨的最大的挑戰。從司法實踐來看,有的辯護律師在案件處理中往往只關注犯罪嫌疑人是否認罪認罰,這是很不可取的現象。 只有從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被告人那里了解犯罪嫌疑人的個人信息、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對整個案件的處理方式,才能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地理解和認同他們的訴訟主張。同時,在司法實踐中還

21.8
億累計挽回客戶損失21.8億元人民幣
1000
余家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政府單位的法律顧問
1996
年是中國創辦最早的合伙制律師事務所之一
200
余名律師,各領域均有專家級律師坐鎮
30
萬+累計解決客戶疑難法律問題
70%
律師70%以上律師獲得法律碩士學位